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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单位阶段性缓缴相关问题解答

来源: 最后更新:22-06-13 08:33:43

导读: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等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

  上海公积金单位阶段性缓缴相关问题解答

  单位阶段性缓缴期间,有职工离职或退休等情况,如何办理账户转移、封存或销户提取?

  答:阶段性缓缴期间,有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封存或销户提取的,单位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再办理职工账户转移、封存或再让职工办理销户提取。

  阶段性缓缴期间,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是否可以正常缴存?

  答:阶段性缓缴期间,单位经济效益好转的,可以自缓缴月份起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正常汇缴操作)。

  单位缴存方式为委托扣款的,阶段性缓缴期间,市公积金中心是否会发起扣款?阶段性缓缴期限届满后,单位如何恢复委托扣款?

  答:缓缴单位的缴存方式为委托扣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将临时暂停单位的委托扣款。待单位缓缴期限届满后,市公积金中心再行恢复单位的委托扣款。

  阶段性缓缴期限届满后,对于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如何操作恢复正常缴存?

  答:阶段性缓缴期限届满后,单位应当恢复缴存,自缓缴月份起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正常汇缴操作)。单位最迟应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缓缴月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可通过上海公积金网上渠道或建行柜面完成。

  阶段性缓缴期限届满后,单位是否可以继续申请缓缴?

  答:此次受疫情影响,单位申请缓缴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缓缴期限届满后,单位因经营困难仍需申请缓缴的,按照《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等困难企业缓缴的相关规定办理。

  注:信息来源上海公积金官微

标签: 单位  阶段性  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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