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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用人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处理办法

来源: 最后更新:22-06-01 06:26:56

导读:天津用人单位未能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将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将处以罚款。具体内容见正文。

  用人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

  1、中断缴费:

  用人单位在和职工存续劳动关系期间,由于用人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补缴;用人单位拒不补缴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相应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欠缴:

  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标签: 用人单位  滞纳金  欠缴  保险费  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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