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23 06:24:02
非东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
(1)自2022年5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第1套商品住房(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商品住房,下同)的,须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或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证明(注:“以上”包含本数,下同);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的,须提供购房之日前4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36个月以上社保或个税证明。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具有国家承认的最高学历为本科以上【含国(境)外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或具备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能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或个税证明的,可以在本市购买第1套商品住房;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的,须提供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4个月以上社保或个税证明。
(3)对拥有2套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商品住房。
(4)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东建〔2022〕4号),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4个月以上社保或个税证明的,可以新增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人双方为合法夫妻关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上述购房政策执行:
①2016年1月1日后共同生育或依法收养第二个子女的;
②2021年5月31日后共同生育或依法收养第三个子女的;
③2021年5月31日前取得相关职能部门再生育审批共同生育第二个或第三个子女,且该第二个或第三个子女未成年的;
④2021年5月31日前依法收养第二个或第三个子女的,且该第二个或第三个子女未成年的。夫妻离婚的,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权的一方再婚再生育且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登记在该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住房套数(如有)可不计入其再婚家庭的住房套数。
(5)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有“双(多)证房”但实质作为一套住房使用的,在核验购房资格时,该“双(多)证房”视作一套商品住房(关于“双(多)证房”认定问题将另行制定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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