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4:35:00
办理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办理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验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提供相应材料。
2.审核材料
3.建立单位管理基础信息和失业保险管理代码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及相关证件和资料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4.对符合条件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用人单位,依据《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的内容,建立单位管理基础信息和失业保险管理代码。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一次性提出补报材料的要求,并明确再次申报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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