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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人才安居申报指南(青岛西海岸新区人才住房)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4:11:58

导读:青岛本地宝为您带来青岛西海岸新区人才安居的申报的对象,材料以及流程,详情请阅读下文!

  【2019年4月9日更新

  一、保障对象

  (一)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世界级水平科学家,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等。

  (二)国家“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泰山学者”工程系列人选和外省相当层次称号获得者、青岛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以及经新区认定的其他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等。

  (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相应层次人才。

  以上人才须2018年4月12日起全职新引进或新当选。

  二、保障模式

  (一)免费入住人才住房。第一条第一类人才在新区工作期间,新区提供面积18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供其无偿使用,连续工作满10年的,无偿获得该住房,并可上市交易;未满10年的,收回住房。若无18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在现有房源中调剂使用。

  (二)购买人才公寓。第一条第二类人才依据层次可按优惠价购买140平方米、12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若无140、120平方米住房,在现有房源中调剂使用。

  (三)发放购房补贴。第一条第二类人需2018年4月12日以后,在新区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一次性给予最高80万元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与购买人才公寓不重复享受)。

  (四)租赁人才公寓。第一条第三类人才依据层次可享受租金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80%的人才公寓租房优惠政策(已享受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在青就业住房补贴或青岛市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的不得申请租赁型人才公寓)。

  三、申报材料

  (一)免费入住人才住房(适用于第一条第一类人才)

  1.有效身份证件(交复印件,核对原件);

  2.区招才中心出具的《新区高层次人才免费入住函》;

  3.创新人才提供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创业人才提供营业执照及股权构成证明材料(交复印件,核对原件);

  (二)购买人才公寓(适用于第一条第二类人才)

  1.新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文件(入库人员需持出库证明);

  2.有效身份证件(交复印件,核对原件);

  3.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交复印件,核对原件);

  4.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说明;

  (三)发放购房补贴(适用于第一条第二类人才)

  1.新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文件(入库人员需持出库证明);

  2.有效身份证件(交复印件,核对原件);

  3.《青岛西海岸新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4.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购房房产证(交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租赁人才公寓(适用于第一条第三类人才)

  1.填报《青岛市黄岛区人才公寓申请审核档案》(档案内材料交复印件,核对原件);

  2.提报材料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毕业证、技能等级证书等申请审核档案中需要的原件。

  四、申报流程

  (一)免费入住人才住房(适用于第一条第一类人才)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至区住房建设部门完成意向登记;

  2.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验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高层次人才入住通知书》,并协助人才做好选房工作,区招才中心、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区属国有企业与申请人签订四方入住协议。

  (二)购买人才公寓(适用于第一条第二类人才)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领取《青岛市黄岛区人才公寓申请审核档案》并按要求填报;

  2.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申请人填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人才公寓配售通知书》;

  3.申请人持《人才公寓配售通知书》到人才公寓建设单位优先按优惠价购买140平米、120平米的人才公寓,超出政策优惠部分按照市场价格予以补差。

  (三)发放购房补贴(适用于第一条第二类人才)

  1.申请人购买新区普通商品住房并办理房产证;

  2.申请人自行打印并填报《青岛西海岸新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三份),连同其他资料一并递交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拨付补贴。

  (四)租赁人才公寓(适用于第一条第三类人才)

  1.申请人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领取并填报《青岛市黄岛区人才公寓申请审核档案》,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初审,统一报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区人社部门对申请人填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区住房建设部门出具《人才公寓配租通知书》;

  3.申请人持《人才公寓配租通知书》到人才公寓运营(或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标签: 人才  住房  公寓  第一条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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