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2:53:57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第二次贷款利率的通知
各缴存职工:
经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新增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此通知。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本文适用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银行发放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房贷款指南。
长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五年以下 3.25%
贷款期限五年以上(含)2.75%
新建商品房个人住房贷款比例
1、借款人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自住住房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含),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20%。
2、借款人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自住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不超过144平方米(含),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30%。
3、借款人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自住住房面积超过144平方米,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40%。
4、借款人第一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2年后可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的,在符合其他贷款条件下,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50%。
5、第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存量房(二手房)个人住房贷款比例
1、借款人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自住住房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含)、房龄不超过5年(含)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所购住房交易值、纳税值与评估值较低值的20%;房龄超过5年未超过20年(含)的, 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所购住房交易值、纳税值与评估值较低值的30%。
2、借款人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自住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不超过144平方米(含)、房龄超过5年未超过20年(含)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所购住房交易值、纳税值与评估值较低值的30%;
3、借款人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自住住房面积超过144平方米,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所购住房交易值、纳税值与评估值较低值的40%。
4、对于购买存量自住住房,房龄超过20年(不含)以上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所购住房交易值、纳税值与评估值较低值的40%。
5、借款人第一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2年后,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所购住房交易值、纳税值与评估值较低值的50%。
6、第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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