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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2:43:16

导读:对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5年内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的,按其为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自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政策名称

  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

  创业企业

  政策内容

  对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5年内(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的,按其为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自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含)以上的,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5人(含)以上的企业,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主要条件

  (一)初次创业且被认定为市创业带头人的创业者创办的经营实体。

  (二)经营实体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3人及以上,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补贴参考标准

  根据社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全额补贴

  实施期限

  长期政策

  申请要件

  1.法人身份证;

  2.营业执照。

  申请渠道

  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机构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68号)

  经办电话

  中山区 82745165

  西岗区 39661811

  沙河口区 84597069

  甘井子区 81121986

  旅顺口区 81616317

  普兰店 83112907

  瓦房店 85690081

  庄河市 89725653

  长海县 89882505

  金普新区 65891578

  高新园区 84597069

  长兴岛经济区 85098807

标签: 实体  失业人员  保险费  带头人  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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