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2:42:24
申请条件
(一)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
(二)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申请材料
1. 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招用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 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 初创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5.《东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6.《初创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
申请程序
备齐资料→自主选择到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现场提交资料→工作人员受理资料→部门审核→拨到补助对象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申请事项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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