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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养犬备案免疫要求 东莞市犬只备案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2:17:20

导读: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危险犬。

  《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获批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一起来看看养犬的备案免疫要求吧!

  1.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危险犬。

  2.本市实行养犬备案制度。养犬人应当在养犬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养犬备案服务机构备案建档。本条例颁布前已经养犬的,应当在本条例颁布施行后六十日内向备案服务机构备案建档。

  备案建档时,养犬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养犬单位名称、联系方式、证件种类和号码、固定住所或者场所地址、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日期、主要体貌特征和犬只站立侧面全身彩色照片。

  养犬人自办理养犬备案后,犬只主要体貌特征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更新犬只站立侧面全身彩色照片。

  3.养犬备案服务机构自收齐养犬备案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为犬只编制全市唯一序列号,免费植入犬只电子身份标识,并发放智能犬牌。

  4.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依法对犬只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证明。

  5.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

  (一)备案建档、变更、注销情况;

  (二)犬只狂犬病免疫情况;

  (三)伤人犬只医学观察情况;

  (四)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处置情况;

  (五)养犬人因违法养犬被举报、投诉、处罚情况;

  (六)犬只伤人情况;

  (七)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情况;

  (八)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标签: 养犬  情况  狂犬病  服务机构  体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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