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2:05:35
一、职工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以下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一)身份证明: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台和外籍职工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证件到期的视为无效证件;
(二)职工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联名卡的职工应提供本人 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二、职工委托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一)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证明材料;
(二)受托人是委托人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直系血亲关系证明。直系血亲关系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医学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明等证明材料;
(三)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四)受托人是单位经办人的,提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职工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客户号和提取职工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出具时间,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
下面是不同情况下提取公积金所需要的提取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含现房):
(1)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职工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向相关部门能够联网查询确认,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 30%(含)的,职工无需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须提供合同签约备案号)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提取金额超过购房款总额的 30%或职工对提取金额有异议或职工与非配偶的共有人共有产权份额的,应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应提供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或含有课税金额的契税完税凭证)。
(2)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外商品住房。应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款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购房款票据,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或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2.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
(1)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再交易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由职工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向相关部门能够联网查询确认,且提取金额不超过房款总额的 30%(含)的,职工无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业务号)、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含有课税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或住建部门存量房网签合同;提取金额超过购房款总额的 30%或职工对提取金额有异议或职工与非配偶的共有人共有产权份额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含有课税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或住建部门存量房网签合同)。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或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2)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再交易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含有课税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或住建部门存量房网签合同。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或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3)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外再交易住房。房屋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含有课税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或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3.购买政策性住房的: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
4.购买征收安置房:房屋征收安置合同(或协议)、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
5.建造自住住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6.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7.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经市住房维修管理部门认证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 C 级或 D 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支付维修费用(或购买建筑材料费用发票)。
8.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住房贷(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最近三个月还贷明细,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有以下情况减少业务证明材料:
(1)借款职工偿还成都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无需提供全部业务证明材料。
(2)职工贷款购买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或再交易住房,且贷款发放银行已纳入对外公开的《实现联网查询商业贷款信息的银行列表》,无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最近三个月还贷明细。(职工对联网查询的还贷金额有异议的,需提供最近三个月还贷明细)
(3)2017 年 11 月 1 日后已办理过还贷提取业务的,再次以同一套住房办理提取时,可不再提供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再交易住房的为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贷(借)款合同。
9.租房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1)无房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房证明。
(2)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3)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本条规定的第 1 至 3 项材料,由职工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向相关部门联网查询确认的,无需提供。
10.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材料: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电梯竣工验收报告、每户分摊费用决议、电梯使用登记证、实际支付电梯费用发票或收据。
11.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材料:
(1)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证明或病情诊断书(提取金额超过 3 万元,应同时提供就诊病案)、医院治疗费用发票、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亲属关系证明。
(2)可通过成都市社保部门联网查询确认重大疾病信息的,职工无需提供业务证明材料。
(3)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
12.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取材料:
民政部门颁发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职工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向相关部门能够联网查询确认的,无需提供)
13.离休、退休的提取材料:
(1)提供县级以上社保经办部门出具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凭证或离休、退休证及相关证明办理提取。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凭本人身份证直接办理提取。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首次领取养老保险金后满 15 个工作日,凭本人身份证办理提取。(职工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向相关部门能够联网查询确认的,无需提供)
1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文书。
15.出境定居提取材料:
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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