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1:20:27
更新于2021年8月25日。
近日南京市政府出台《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举措》(宁政发〔2021〕74号),推出十项举措,助力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
对此,南京人社局发布。
▶本次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实施期限?
南京市本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工伤保险阶段性减征的社保费为2021年8月至2021年10月当期社保费。
注意:
用人单位补缴2021年8月之前的社保费,以及预缴2021年10月之后的社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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