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12:41:46
生育保险待遇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两险合并实施后,女职工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和男职工的配偶生育时,用人单位已为其连续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生育保险待遇按以下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1.产前检查费
参保女职工在办理生育登记后,发生的门诊产前常规检查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支付:生产或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7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500元;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300元。
2.生育医疗费
参保女职工因分娩、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支付:
①顺产2000元;难产(含剖宫产)3000元;生产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②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500元。
3.生育津贴
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前已办理生育登记的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份)÷365(天数)×具体天数=生育津贴
具体天数:顺产98天;难产113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98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42天;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15天。
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
4.计划生育医疗费
计划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定额支付:
1、宫内施行放置节育器157元;
2、宫内施行取出节育器160元;
3、施行输精管结扎术150元;
4、施行输卵管结扎术510元;
5、施行输卵管结扎后复通的993元,输精管结扎后复通的993元。
计划生育流产按生育医疗费中终止妊娠的待遇标准支付。
5.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其配偶生育时未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已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男职工配偶按其他政策规定已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含产前检查费),但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生育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总额的,其差额部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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