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12:22:48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还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7〕967号)规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将各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调整为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95号)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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