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9-12 02:31:18
洛阳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民政部《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03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洛政办〔2024〕1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坚持保基本、防风险、护稳定、促发展,与相关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因地制宜。
(二)高效协同、便民利民。
(三)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县区按程序委托下放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入户调查、发起核对、审核确认、公开公示、政策宣传、档案管理、定期复核及动态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门负责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对象相关信息核对工作。
第五条 对经审核确认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范围,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提供慈善帮扶、饮水安全保障等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
(三)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家庭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四)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者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范围。
第七条 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刚性支出等认定按照《洛阳市民政局等19部门关于印发〈洛阳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洛民〔2022〕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按照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程序进行,所需附件各县区可依据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自行制定,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证书或确认通知书上应注明有效期限。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发放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确认通知书,并自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之日起享受相关救助政策。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重新核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对不符合条件或不予认定的对象,自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认定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如遇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情况,可以延长至4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家庭),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有关信息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栏长期进行公开,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等信息。信息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不予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一)不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财产的。
(二)拒绝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入户调查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具备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工作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服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身份认定一次有效,自作出审核确认之日起计算,有效期限为一年。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身份到期后,依据个人申请,重新履行相应的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托河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为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及时将纳入系统的刚性支出家庭成员推送给医保、住建等部门,按政策享受相应的救助。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 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予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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