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11:06:57
8月28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厅相关部门负责人对问题进行了解答,一起来看看有哪些问题。
1、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务人员是最美的逆行者,英勇奋战在抗疫前线,请问《条例》对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体现在哪些方面?
为了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条例》对医务人员的工伤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01将在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预防、救治等工作中感染该传染病的情形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从而提供工伤保障。
02考虑医学实习生、住院医师等规培生在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积极参与疫情防治工作,同样存在被感染该传染病的重大风险,《条例》将毕业实习期间的医学生、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以及参加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学员,这些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2、我省是农民工大省,刚出台的《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障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条例》将部分工伤认定权限下放到了县级,将会对申请工伤认定产生哪些影响?贯彻实施《条例》,当前需要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正如你讲的一样,我省是农民工大省,2019年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2400多万人,其中省内转移1300多万人,省外输出1100多万人。农民工不仅是我们国家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力量,也是我们实施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我们需要全方位做好农民工保障服务工作,有效防止其因工伤致贫、返贫,对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和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难和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难的问题:
01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稳定、就业岗位工伤风险相对较高等特点,在全国首次将建设项目参保写进了地方性法规,明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是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为建设工程项目“先参保、后开工”提供了法律依据。
02为了促使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明确规定对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纳入诚信档案。
03针对未参保工伤农民工的长期待遇难以保障的问题,明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经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按照现行规定,工伤认定部门的层次与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一致。但随着基金统筹层次的不断提升,工伤认定管理服务与便民化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我省全面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州级统筹以来,工伤认定由各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给县区群众(特别是边远山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带来极大不便(比如三州地区的部分县距州所在地长达几百公里)。为解决现实矛盾,满足人民群众就地就近办事需求,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推进工伤认定便民化服务,《条例》将部分工伤认定权限下放到了县级。《条例》实施后,在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直接向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两种情形都不需要再到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了。这对县区各用人单位、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就地就近申请工伤认定提供了极大方便。
《条例》自今年9月1日就要正式施行,当前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以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01抓紧制定配套政策
根据《条例》规定,我厅将积极配合省政府制定出台《条例》实施意见,明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一次性支付未参保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具体标准等。同时,我厅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出台超龄从业人员、实习生、规培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
02强化组织领导
为贯彻实施好《条例》,各级人社部门要制定详细可行的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做到任务明确、责任细化。进一步与财政、税务、司法、住建、应急、卫健等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03加强学习宣传
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学习培训计划,采取集中培训、自主学习等多种方式,分群体、按步骤、有侧重地推动省《条例》学习。我厅将加强对各地人社部门的指导,把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等作为重点宣传对象,把新媒体和传统媒介相结合,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宣讲,切实提升省《条例》的影响力和知晓度。
04保障高效执行
积极争取组织部门、编制机构等部门的支持,推动建设更加专业、更加强大、更有特色的四川工伤保险队伍。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厅相关单位要及时收集研究,各地也要及时上报反映,努力形成上下联动的良好态势。
3、刚才你们提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具体扩大到了哪些人群?《条例》明确工程建设领域可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请问什么是建设项目参保?
为了给超龄从业人员和准职业人群提供职业伤害保障,《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在第四十五条明确了五类人群可以参照《条例》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01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02由学校统一组织、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参加实习工作的在校学生;
03在毕业实习期间的医学生和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
04参加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学员;
05其他可以参照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
建设项目参保,是针对建设工程领域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稳定等特点,实行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一种新型参保模式。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01工伤保险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02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到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并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03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保障范围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目前,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均可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4、据了解,在省和市(州)分别设置有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请问工伤职工应当向哪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条例》是否作出具体规定?
为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工伤认定地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对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再次鉴定。因此,只有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才需要向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
同时,《条例》明确了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履行的鉴定和确认职责。其中,鉴定事项有三种,即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和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确认事项有四种,即辅助器具配置确认、旧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必要性及期限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只有对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三种鉴定事项结论不服的,才向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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