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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10:53:06

导读:10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今年修订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对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管理增加了不少新的规定,《办法》将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1年9月29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为增进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对《办法》的理解,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的必要性

  《办法》自2013年8月10日施行以来,在加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使用和停放管理,遏制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快速进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发布实施,以及共享电动自行车新兴业态的出现,《办法》存在管理部门职责不明晰,生产销售、登记管理和停放充电制度不完善,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在2021年3月召开的自治区“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均提出了修订《办法》的意见建议。为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办法》不分章,共28条。修订后的《办法》分总则、生产与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停放与充电、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46条。

  (一)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为进一步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在道路通行、停放充电等方面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

  (二)明确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根据2019年4月15日全国统一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办法》规定,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依法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三)对现行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的编制公布主体和目录的功能定位进行调整。为避免变相增加行政许可前置条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将《办法》规定由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编制公布的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调整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生产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将产品目录功能定位于为消费者购买车辆提供查询和参考。

  (四)对电动自行车租赁管理作出原则性规定。共享电动自行车因其租金低廉、方便快捷,深受群众的欢迎。但是,由于没有共享电动自行车租赁管理方面的规定,在全区各地普遍存在投放无序、管理失序等问题。为引导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规范管理行为,及时清理占用道路、公交站点、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和损坏、废弃车辆,《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租赁的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

  (五)增加禁止非法拼装、改装、加装行为的规定。非法拼装、改装和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以及在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上加装伞架、车篷、挂架等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比较常见,已经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大隐患。为保护群众交通安全,《办法》增加了对非法拼装、改装、加装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和违法责任。

  (六)增加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行为,维护登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办法》增加了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应当进行变更登记、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和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的情形及其登记程序规定。

  (七)增加车辆停放场所、充电设施设置、建设要求。由于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场所和设施建设滞后,乱停乱放普遍存在,私拉乱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导致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为解决停放和安全充电问题,《办法》对停放场地、充电设施的设置、建设和停放充电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八)增加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和禁止电动自行车进电梯规定。为保障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全,从制度上推进公安部部署的“一带一盔”安全守护行动,以及回应电动自行车进居民小区电梯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事件引发的群众重大关切,《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驾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禁止电动自行车进电梯,但均未规定法律责任。

  (九)明确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过渡期。为延续原《办法》关于“已取得临时号牌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年限内继续使用”的规定,执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关于“对新标准实施前在用的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发放临时号牌”要求,《办法》对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设置了三年过渡期。

  此外,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借鉴外省市的立法经验,《办法》对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定义进行了重新界定,增加了实体销售和电商销售的管理规定,删除了原《办法》中与上位法律、法规相同的通行、驾乘规则规定。

  关联文件:

标签: 电动自行车  办法  轮椅车  号牌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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