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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绍兴滨海新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来源: 最后更新:24-08-20 03:08:55

导读:为了进一步提升滨海新区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服务水平,切实帮助人才住房难问题,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见正文。

  2024年绍兴滨海新区人才公寓新型租赁使用管理办法如下:

  公寓范围:

  人才公寓是解决各类人才特别是引进人才在新区就业创业期间的阶段性、过渡性居住需求的国有租赁住房以及经新区认定的为人才提供居住需求的民营租赁住房,包括纳入新区范围内人才公寓体系的民营伙伴公寓。

  管理部门:

  新区人才工作局负责人才公寓统筹协调、申请受理、资格审查等工作。规划建设局负责人才公寓年度建设计划编制、规划选址等工作。各人才公寓相应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人才公寓登记入住、管理服务等工作。

  租赁对象: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人才公寓:

  1、引进到新区企业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专科(35周岁以下)及以上的毕业生,或技师及以上高技能人才。

  2、落户新区的企业(单位)创始人、高管、研发和创业团队核心骨干成员,或急需引进的其他人才。

  3、新区重点招商项目暂未缴纳社保的先期落户人才。

  4、引进到新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在编"双一流""985""211"全日制或 QS 世界大学排名前200位的本科毕业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及以上人员。

  5、经区域互认为 D 类及以上柔性人才。

  6、经批准认可的其他人才。

  上述申请对象要求户籍在新区外且在10个街道(沥海、稽山、迪荡、灵芝、东浦、东湖、孙端、斗门、马山、皋埠)内无住房(包括私房、公房等),与新区内的企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合法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除第3、5条)。

  (二)"七天免入住"申请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新区内企业应聘求职、实训、短期实习(不超过一个月)等人才交流活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青年人才(博士40周岁以下,本科及以上35周岁以下,专科30周岁以下),或经区域互认为 D 类及以上柔性人才。

  2、户籍所在地在新区以外。

  申请通过后可享受人才公寓累计7天(6晚)的免费住宿。其中,首次申请原则上不超过3天(2晚),后续需继续住宿的应分次申请,每次不超过3天(2晚),每人累计不超过7天(6晚)。

  (三)"零元入住"申请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新区各类企业工作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新就业职工,且以用人单位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

  2、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新区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根据不动产权属登记和商品房网签、预定情况核定)。

  3、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享受过人才公寓、经济适用住房、人才房票补贴等,不可同时享受公租房、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含人才租赁补贴)。

  申请通过后,第一年在申请人租赁补贴额度内免费入住,第二年、第三年额外收取租赁补贴的30%、50%。

  申请办理:

  申请人在浙里办"绍兴人才码一人才公寓申请"在线平台提交入住申请。资格审核后流转至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进行房源分配。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到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办理入住手续。

  如有特殊情况,可采取线下申请模式,由用人单位核实申请人基本情况后,向人才工作局提出申请。人才工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符合条件的入住人员人数核发相对应的《人才公寓准租证》。

  收费标准:

  (一)国有人才公寓

  人才公寓租赁价格以租金基数(不高于市场评估价的80%)为标准,前四年分别按基准价的35%、50%、65%、85%收取,第五年全额收取。

  (二)民营人才公寓

  新区的民营租赁住房运营方或产权方可以向人才工作局提出申请,经现场踏看评估通过后成为新区人才伙伴公寓。

  1.申请材料

  (1)纳入新区人才公寓体系申请及接受人才工作局管理承诺书;

  (2)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出示原件供审核。

  2.房屋租金

  人才公寓租赁价格以租金基数(协议价)为标准,前三年分别按基准价的50%、65%、85%收取,第四年起全额收取。

  (三)其他费用

  1.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由运营管理单位自行收取。

  2.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网络月租费、燃气费、电话费等按相关规定标准由入住人员自行支付。

  3.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实行预交的办法,由入住人员在签订合同时付清。

  公寓管理:

  人才公寓原则上实行一年一租,租住人所在单位为机关事业性质的租期最长不超过3年,租住人所在单位为企业性质的最长不超过5年,原则上不予续租。若因特殊情况需要续租的,经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后办理续租手续,并按人才公寓基准价交纳租金,续租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人才公寓租住人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管理单位可终止租赁协议,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一)租住人由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住房的;

  (二)离开新区,辞职、辞退或自动离职3个月内未在新区重新就业创业的;

  (三)在新区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四)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五)租住人超过规定最长租期5年的;

  (六)承租方有发生空占租赁房或利用率严重偏低超过三个月以上的;

  (七)损坏房屋及设施拒不赔偿,或擅自装修拒不恢复原状的;

  (八)有其他违反租赁协议的行为。

  

标签: 人才  公寓  新区  不超过  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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