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8-20 02:25:32
一、认定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指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
2. “4050”人员:指初次申请时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人员;
3. 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指持有《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
4. 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5.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相对固定收入的城镇家庭成员;
6. 农村零转移家庭人员:指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人员均未实现转移就业,且无相对固定收入的农村家庭成员;
7.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最近一次失业登记到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1年及以上的人员;
8.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指因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补偿,经地方政府确认并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的人员;
9.军队退役人员:指持有部队退役有效证明的人员;
10.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指由扶贫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
11.优抚对象家庭人员:指领取定期抚恤金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包括优抚对象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和子女。
常住本市的非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也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本人携带《就业创业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和户口簿原件,至户籍所在地社区(村)人社基层平台,填写《连云港市市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本市非市区户籍人员携带《就业创业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和居住证明原件,至常住地社区(村)人社基层平台,填写《认定申请表》申请认定;非本市户籍的“4050”人员、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等四类人员,携带《就业创业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和居住证明原件,至常住地社区(村)人社基层平台,填写《认定申请表》申请认定。
以下认定对象还需要提供有效期内相关材料的原件: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证明材料;
2.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提供《特困职工证》和户口簿;
3.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证》;
4.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征地安置证明材料;
5.优抚对象家庭人员:提供享受优抚证明及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
6.军队退役人员:提供退役有效证明材料;
7.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
社区(村)人社基层平台受理、核实相关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及时录入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系统,将相关材料上报至街道(乡镇)人社基层平台。
(三)审核
街道(乡镇)人社基层平台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上报至区(功能板块)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由各区(功能板块)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区(功能板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
(四)认定
各区(功能板块)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材料,并作出认定意见。对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认定时间,并签章确认,及时将信息反馈给街道(乡镇)人社基层平台。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 申请人申请当月或上月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2. 申请人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三、退出机制
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并告知本人,在《就业创业证》和信息系统上记载注销原因和时间:
1.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连续6个月及以上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的,或者6个月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元及以上(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2.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3.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职工家庭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创业的;
5.入学、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人的;
7.因失去联系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8.其他已实现就业创业或者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参保后,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自动取消,但其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可享受至一轮政策期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需重新认定。
四、其他事项
1.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条件、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市人社部门将建立日常监管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的,撤销对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一经核实,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2.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待省人社一体化平台上线后,将进一步完善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3. 各县(含赣榆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市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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