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8-14 12:27:44
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实行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劳动量;
(四)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图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政策来源:http://www.shaanxi.gov.cn/xw/sxyw/202205/t20220526_2222352.html
温馨提示: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提前通知解除)、第四十一条(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此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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