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8-02 12:39:30
居住登记
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规定,流动人口拟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申报居住登记。
如何进行申报居住登记?
方式一:微信搜索进入“浙里办”小程序或登录“浙里办”APP,搜索“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进行验证后,完成“在线填表”。
方式二: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居住登记”模块进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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