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7-25 05:52:18
生育待遇
1、女职工:
(1)在待遇期内分娩、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2)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补缴时间不计算,符合政策规定的除外),分娩、流产、引产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男职工: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待遇期内,其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待遇;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补缴时间不计算,符合政策规定的除外),配偶分娩的,可享受男职工护理假工资待遇。
3、外国籍职工: 女职工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及生育津贴待遇,男职工可享受男职工护理假工资待遇,最多享受3次。
4、参保职工在我市或异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的,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5、2024年1月1日(含)起,参保职工在我市或异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含计划生育)门诊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照门诊统筹待遇标准报销,不区分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类别。
6、参保职工就医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中需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7、参保职工在国外、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8、生育津贴与工资不兼得,退休人员不计发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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