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10:07:06
自2019年12月起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未实现就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且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之内(含1年)的失业人员,可申请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延长期限期间的失业保险金实行按月申请发放。
办理方式(任选其一):
1、失业人员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户籍地、常住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通过“天津人力社保”手机APP办理按月申领,并于申请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
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领手续的,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但以下几种情形除外:
1、因患病住院治疗的;
2、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3、确有其他合理原因的。
符合条件人员无需办理失业登记和首次申领,由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做好告知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信息系统审核认定失业人员参保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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