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10:06:08
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
关于做好2020缴费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和2020年7月征缴计划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妥善做好2020缴费年度“2020年7月一20201年6月)缴费工资基数的核定和2020年7月征缴计划制定等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廷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精神,同时考虑到2019年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社会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等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20缴费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和2020年7月征缴计划制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2020年度工资收入申报工作
(一)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上下限标准核定
2020缴费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下同)内企 业职工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继续按2019缴费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标准执行(即按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2745元/月执行),其中长垣市、邓州市、新蔡县仍按当地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标准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执行。在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暂按14394元/月核定。以后如需调整的另行通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下限标准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执行,在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暂分别按2879元/月和14394元/月执行。以后如需调整的另行通知。
请各地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随信息系统的“社平工资维护“事项进行社会平均工资的设置和确认。
(二》缴费工资基数启用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按照省社保中心下发的关于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进行年度工资收入申报工作的相关流程及要求,做好2020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启用工作。
在2020缴费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启用前,请各省辖市系统管理员会同本地东软公司工程师共同做好缴费工资基数的逻辑校验工作。
二、关于2020年7月计划核定工作
(一)征缴计划。根据人社部发(2020)49号精神,对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因此,各地在2020年缴费工资基数启用后,核定各险种2020年7月征缴计划。自2020年7月开始,各险种大型企业单位部分征缴计划不再减免,中小微企业及大型企业所属中小微企业单位部分征缴计划在2020年12月底前继续兔征。
征缴计划核定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后,但最迟不得超过7月6日。
(二)拨付计划。各地不应再办理除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资收入申报、退役军人补收以外的业务。2020年7月,除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拨付计划外,其它险种的拨付计划在不影响待遇发放的前提下,可视征缴计划核定情况适当延后。
(三》2020年2月-6月份大型企业单位减半部分补征。各地在完成各险种2020年7月份征缴、拨付计划,并进行信息系统“过月“操作后,可以通过信息系统“大型单位社会保险单位部分补收核定“功能开展对2020年2-6月份大型企业单位减半部分补征计划的制定、核对工作。
三、2020年7月1日后的企业养老保险月发养老金核定。
2020年7月1日后企业退休人员的月发养老金暂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前有关业务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办(2017)111号)文件规定进行预算。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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