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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职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标准

来源: 最后更新:24-07-10 07:23:53

导读:职工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生育津贴具体详见正文。

  职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标准是什么?

  职工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1.自2022年2月10日起生育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含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的剖宫产),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3.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4.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5.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6.放置或取出药物皮下埋植剂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7.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男职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2号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发标准发放。其中,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可享受延长产假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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