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7-01 07:36:27
江苏省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两部批准,现就2024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
1.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1元。
2.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15年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1.7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8元;本人缴费年限2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元。按缴费年限月增加额不足25.5元的,按25.5元增加。
3.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本人2023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0.4%增加。计算额见分进角。
(二)适当倾斜
1.202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1元、29元和39元。
2.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照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8号)要求,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省、市、县三级财政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调标新增支出给予补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增加倾斜对象。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增加倾斜对象以及存在违规一次性补缴或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勒令整改,所涉资金列入管理性收支缺口,增加支出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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