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6-19 12:34:55
廊坊三河市调整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住房保障工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进一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现将调整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青年人、新市民
1.申请人在我市实际居住;
2.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租金;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我市无自有产权商品住宅、商业门店;
4.申请人申请时在我市正常缴纳企事业养老保险,取得资格后仍需正常缴纳;
5.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保障方式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房源全部在燕郊高新区(三河东市区暂无房源)。
三、租金标准
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平均租赁价格为8.5元/㎡·月。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可随时向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三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对填报事项的真实性长期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初审和公示
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汇总后报所属辖区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报送材料后,对材料的真实性及填报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组织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申报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与汇总表(含电子版)、公示照片和公示结果统一报市住建局。
(三)审核及公示
市住建局对上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将申报信息转交自规局、人社局等联审联查部门,联审联查部门对申请人住房、社保缴纳等情况进行核查,于10个工作日内将查档结果加盖公章反馈至市住建局。经审核和联审联查程序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员)在三河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由市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对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审核不合格的家庭(人员)由工作单位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四)实施保障
结合申请保障意向,对审核合格的家庭(人员)采取实物配租方式实施保障。
由市住建局根据房源数量及位置制定具体配租方案。采取公开选房(抓阄)的方式对符合保障家庭(人员)进行配租。取得配租的家庭(人员)与市住建局签订《三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费用缴纳和入住手续;未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缴纳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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