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5-30 05:03:09
参保人凭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按规定在统筹区内提供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票据,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直接结算。
参保人的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可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发生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办法由地级以上市规定。
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生育津贴的,可以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发生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参保人享受的生育津贴超过30天的,原则上按月发放,享受生育津贴期间按规定连续参保。产假或休假结束后向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的,可一次性拨付。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3年内,直接向发生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经办机构受理生育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拨付生育医疗费用。
经办机构受理生育津贴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拨付生育津贴。
经办机构按照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享受产假天数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休假天数有关规定,核定其可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核定计算办法如下:
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失业人员生育津贴=失业人员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参保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
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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