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时期:
怀孕准备 怀孕 分娩 宝宝0-1岁 宝宝1-3岁 宝宝3-6岁

2024温州瓯海区人口生育养育补贴申领指南(时间+条件)

来源: 最后更新:24-05-23 12:31:52

导读:符合条件生育的夫妻,生育一孩的予以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1000元;生育二孩的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2000元,生育三孩的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3000元。

  2024温州瓯海区人口生育养育补贴申领指南(时间+条件)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安排部署,进一步落实落细生育支持措施, 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补贴类型和对象

  1.一次性生育补贴:该类对象应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22年9月24日(含当日)起分娩的对象。

  (2)分娩时,夫妻双方或单方为瓯海区户籍人口,单方户籍人口申领需子女落户瓯海。夫妻中一方为现役军人(且该军人原为瓯海户籍),子女落户在瓯海,视同符合户籍条件。

  2.育儿补贴:该类对象应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22年9月24日(含当日)起分娩二孩、三孩的对象。

  (2)申领时,子女户籍在瓯海。

  (二)补贴标准

  1.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生育的夫妻,生育一孩的予以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1000元;生育二孩的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2000元,生育三孩的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3000元。

  2.育儿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生育的夫妻,生育二孩的从出生当月起,给予第二孩每月500元育儿补贴;

  生育三孩的从出生当月起,给予第三孩每月1000 元育儿补贴,按月计算,按年发放,直至孩子年满3周岁为止。

  未满3周岁孩子户籍迁入瓯海的,按户籍迁入瓯海区的当月开始计算,直至孩子3周岁;孩子户籍注销或迁出瓯海的, 当月停止计算。

  3.再婚家庭按照现家庭夫妻双方共同生育子女数计算孩次。育儿补贴发放期间,夫妻离异的,经符合条件且抚养子女的一方重新申领后变更发放对象。

  4.二孩育儿补贴享受期间,符合政策生育三孩的可叠加享受;符合政策生育的多胞胎可以按个数顺序领取,超过三孩的按三孩标准叠加享受。

  5.瓯海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二孩三孩符合育儿补贴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但不能和子女保育费报销同时享受。

  (三)资金来源

  户籍人口一次性生育补贴和育儿补贴的经费除市区现行公共财政体制分担相应比例外,其他部分由瓯海区财政局设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二、补贴发放流程

  (一)申请

  1.一次性生育补贴申请时间。

  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生育补贴对象可在分娩后一年内在“浙里办”APP实时提交申请。

  2.育儿补贴申请时间。

  符合条件的育儿补贴对象可在分娩后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在“浙里办”APP提交申请。

  补贴周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实际月份。

  育儿补贴实行一年一申请,即每一补贴周期需对象重新申请。

  2022年9月24日至2023年12月31日分娩的符合条件的对象,于2024年8月15日前向区卫健局申请,审核确认后按相关规定发放。

  3.申请方式。

  符合条件的对象通过“浙里办”APP上的温州市利民补助一键达在线申请,夫妻双方均为瓯海户籍的由一方提出申请,不能重复提交;单方为瓯海户籍的由瓯海户籍的一方提出申请。

  线上办理有实际困难的,可携带资料到各镇街办事窗口进行办理。

  4.申请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生育登记服务单(电子版)、出生医学证明书、申请人市民卡。视条件情况提供子女落户证明等其他佐证材料。

  (二)审核

  1.一次性生育补贴。

  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生育补贴对象提交在线申请后,由各镇街审核申请材料,确认资格后,按季度汇总并于下季度初(4月、7月、10月、1月)的10日前将本季度提交申请的名单汇总报瓯海区卫生健康局。

  2.育儿补贴。

  符合条件的育儿补贴对象提交在线申请后,由各镇街审核申请材料,确认资格后,按年度汇总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本年度提交申请的名单汇总报瓯海区卫生健康局。

  (三)资金发放

  1.一次性生育补贴。

  瓯海区卫生健康局复审后,于每季度初(4月、7月、10月、1月)的30日前将上季度的一次性生育补贴转入补贴对象的个人账户。

  2.育儿补贴。

  瓯海区卫生健康局复审后,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的育儿补贴转入补贴对象的个人账户。

  三、单位职责

  各镇街负责对补贴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并留存审核档案;瓯海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补贴对象进行复审、确认和对各镇街生育养育补贴申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以及对资金的拨付;瓯海区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使用监管等。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办法也作相应调整。

标签: 海区  对象  户籍  符合条件  夫妻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jxyuer.com/baike/techan/1900622.html

声明: 本站文章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有异议 请与本站联系 联系邮箱:jxyuer#foxmail.com (请把#替换成@)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合作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 2022-2024 江西育儿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05727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