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5-09 01:52:04
迎泽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指南
政策解读
根据《太原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62号)、《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并政发〔2011〕2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 28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并保障办字〔2021〕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75号)、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等偏下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及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张贴公告、发放宣传材料、走访等方式,让群众了解住房保障政策。
申请条件
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至申请之日近2年内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含)1980元/人﹒月。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且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无宅基地。
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至申请之日近2年内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含)3557.08元/人﹒月。
3.家庭无房(含非住宅),且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无宅基地。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享受过房改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住房、解困性住房、安居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享受房改购房补贴的。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房且与父母同住,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单独住父母房,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4.已获得征收拆迁安置住房(包括在过渡期尚未入住)的。
5.获得拆迁货币补偿且至申请之日未满5年的。
6.拥有私家轿车、经营性机动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残疾人专用车、基本农用车、三轮汽车、国产摩托车除外)。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本市市区居民未婚单身、因丧偶或离异而单身,未满35周岁的(1-2级重度残疾、重大疾病患者除外)。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私家轿车、经营性机动车等资产转移给他人不满3年的。
3.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中拥有私有房产,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房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至申请之日不满3年的。其中,原有房产为住房的,计算原住房面积,人均建筑面积符合申请条件的除外。
申请资料
1.书面申请;
2.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申请调查表;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4.申请人授权救助管理部门核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财产、住房等有关事项的授权书;
5.太原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表;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籍簿;
7.入户核实证明(社区、街办两级章);
8.提供在本市居住或者连续居住的证明材料;
9.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
10.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1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及财产证明;
12.享受国家优抚待遇的证明材料、1-2级残疾证明材料、重大疾病患者证明材料、市级以上劳模证明材料、最低收入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证明材料、计划生育特困家庭证明材料、孤寡老人证明材料、孤儿家庭证明材料等审核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13.比对报告复印件。
工作程序
我区公共租赁住房采用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随时申请,随时受理,审核通过根据市级部门文件规定按季度或月发放补贴。各街道办(镇)需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申请家庭的初审材料(含收入、财产、住房)和公示报送区审批服务管理局,保障租赁补贴按时核发。
一、社区受理
申请人携带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各街道办(镇)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如实填写有关事项并按要求作出承诺和授权。社区调查核实后,将申请家庭的信息数据录入计算机系统,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各街道办(镇)初审
各街道办(镇)自受理申请后,应在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档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及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各街道办(镇)提出初审意见。
三、各街道办(镇)公示
各街道办(镇)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示15天后,对申请家庭的状况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家庭资料一并报送区民政局审核。
四、区民政局审核
区民政局就申请人收入、财产、住房等信息提交太原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比对。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提交给区审批服务管理局。
五、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核及公示
各街道办(镇)将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含收入、财产、住房)和公示报送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核。区审批服务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就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于每季度符合申请条件家庭集中公示15日。
六、市级核准
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信息及保障计划报市级住房保障部门,市级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区住建局保障建议,结合实际,申请相应经费并筹集房源。
七、发放补贴
按照批准补助金额,区住建局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并与补贴申请家庭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由区财政局安排支付。租赁补贴按月核算,按月或季度发放,保障期限为1年。租赁补贴确保用于住房保障家庭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期间实物配租公租房的,配租入住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是城市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增强民本意识,提高工作效能,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切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核登记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把党和政府对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关怀落到实处。
二、严格工作程序
各相关部门要依照政策法规规定的程序,严格落实公示制度,严把工作环节,履行规定程序。强化信息比对,企事业单位配租自建自管的公共租赁住房,要严格执行到本地住房保障部门报审备案制度,配租前应将保障对象的信息报民政、房管等部门比对,核实确认保障条件。
三、严禁违规申报
经技术比对和调查核实,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的,一经核实,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四、严肃工作纪律
在申请审核登记工作过程中,严禁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对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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