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3-22 07:52:56
申请平台
线下:线下申请交申请至户籍所在地街道提申请
线上:“苏服办”APP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线上申请方式仅受理新申请,复核申请需至线下窗口受理。以上渠道不得同时重复申请。须待原渠道案件办结或终止后,方可进入其他渠道申请。
热点问答
01公租房保障范围是什么?
本市范围内,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具体以各县级市(区)政策为主。
02公租房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具有本地户籍,并符合现行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条件;
(2)经审查,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含政府补贴购房);
(4)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以各县级市(区)政策为主。
注: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8〕89号),暂停受理苏州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采用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方式实施保障。
03公租房是否可以永久居住?
配得公租房的家庭在入住时需与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苏州市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根据《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在合同期内,出现以下情形应当退房:
(1)擅自转租、转借的;
(2)拖欠公租房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3)无正当理由将公租房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容留他人居住公租房累计六个月以上,或容留人数达到群租认定标准的;
(5)改变公租房用途、将公租房用于经营活动、利用公租房进行违法活动、故意损坏公租房的;
(6)利用公租房存放超重和易燃、易爆、易腐蚀的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7)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退回公租房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退回公租房的。
租赁期届满时,若保障家庭未及时申请复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有权视为该家庭自动放弃继续承租的权利并要求该家庭在租赁期届满时退回公租房。保障家庭无法退房需继续承租公租房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有权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算租金。若复审保障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的,该家庭应当在租赁期届满时退回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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