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3-20 12:51:54
一. 保障范围
(一)城市低保家庭: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市区户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
(二)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为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通知书的市区户籍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
(三)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咸阳市城区户籍,新就业职工或在本市城区稳定就业的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
(四)外来务工人员:非咸阳市城区户籍的主申请人需办理咸阳市城区居住证。在本市城区、西咸新区稳定就业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不含在咸阳地区各县市缴纳),连锁企业工作地在咸阳市城区,社保由企业在注册地缴纳的;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持本市城区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1年以上完税证明;灵活就业人员需连续缴纳半年以上本市城区基本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上述证明材料提供其一即可。
二. 收入准入条件
1、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按照城区最低工资标准,单身人员月收入低于 (含)2592元,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含)2376元,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含)2160元;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为综合三年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单身人员月收入低于(含)3424元,2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含)3139元,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含)2854元;
3、中等以下收入家庭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单身人员月收入4280元以下(含4280元);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3924元以下(含3924元);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3567元(含3567元)。
三. 财产准入条件
(一)城市低保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税合计不超出6万元(含6万元);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个体注册(参股)资金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
(二)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税合计不超出15万元(含15万元);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个体注册(参股)资金不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
四. 房产准入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为综合三年城区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确定,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含20㎡);外来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
(一)失信人员家庭、已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适房、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实物保障人员家庭;名下有商业、公寓、库房等非住宅房产不能再申请公租房。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两年内有房屋交易记录的(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不能申请公租房,交易时间以不动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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