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3-19 12:31:51
1、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户口注销。公安派出所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办理: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2、公民死亡后,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未按规定申报死亡户口注销的,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会同有关部i]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注销户口。
3、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的,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凭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证件、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人员户口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后,办理死亡户口注销。
4、因死亡被注销户口人员的亲属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要求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出具注销户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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