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3-16 12:32:25
我想评职称相关介绍
一、如果您从未取得过专业技术职称,请查看以下简要介绍
1、什么是专业技术职称
专业技术职称是指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规定,通过评审、考核认定、考试等方式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的标志,是用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和前提。
2、专业技术职称系列和层级设置
目前设置的专业技术职称共 27 个系列,各系列分别设初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和高级(副高级、正高级)三个层级,并有相应的资格名称。
3、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途径
根据国家、省市职称政策的规定,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通过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确认专业技术职格、评审、考试、考评结合等四种主要方式取得专业技术职称。
4、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确认专业技术职格
对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经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后,可申请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具体如下: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确定为“员”级资格;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确定为“助师”级资格;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确定为“助师”级资格;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确定为中级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确定为中级资格。
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校教师以及国家、省市规定以考代评的系列不再适用正规院校毕业生确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规定。
5、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是由各级人社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评审程序,组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进行评定的一种方式,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的一种评价方法。
目前,我市设置的评委会有:卫生技术、基层卫生技术、经济专业、中小学教师、基层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工程技术、基层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基层农业技术、新型职业农民、工程技术(高技能人才)等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工程技术、煤炭工程、水利工程、质量工程、广播电视工程、环境保护工程、自然资源工程、工程技术(高技能人才)、律师、公证员、药品技术、农业技术、新型职业农民、新闻专业、播音专业、群众文化、图书专业、艺术专业、美术专业、文博专业、体育专业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6、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国家、省市根据专业情况,统一设置考试大纲、统一考题、统一组织考试,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进行评价的一种方式。
目前国家统一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有: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等8个职称系列(专业)。全省统一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有:档案、快递工程、大数据工程、卫生管理研究、安全工程、物流工程、网络安全工程、饲料兽药工程等8个职称系列(专业)。我市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有:建设工程、交通工程等2个职称专业。
7、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
考评结合是指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统一组织的规定科目考试,达到规定成绩者才能申请参加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目前已开展考评结合有会计、审计、统计、经济、档案、快递工程、大数据工程、卫生管理研究、物流工程、建设工程、交通工程等11个系列(专业)。
二、如果您已取得过专业技术职称,请查看以下简要介绍
1、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一般情况下,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需满足相应的学历资历、业绩成果、继续教育等条件,具体要求可在本页面“职称评审”栏目查看相应系列(专业)评价标准条件,比如申报技工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满足《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标准条件》中相应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称同层级的专业技术职称,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外地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确认
通过单位调入、个人来济自主创业择业等方式到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我市前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职称,可申请办理外地市调入手续。
下面介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工作原则、目标任务、管理体制、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认定等信息。
一、继续教育的工作原则
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优化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增强创新创业能力的有效途径,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是建设学习型城市的重要内容,也是对人才资源的重要投资。开展继续教育,要有利于尊重和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积极性、提升能力素质,有利于增强单位和个人在继续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好学、尚学”的继续教育氛围。
二、继续教育的目标任务
继续教育以全员培训、终身学习为目标,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服务体系、完善体制机制,构建终身教育体系。
三、继续教育的管理体制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四、继续教育的内容和组织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包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以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及其他有利于提升综合素质的基本知识为主。
专业科目培训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要立足科技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主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继续教育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
五、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六、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认定
(一)公需科目折算
(1)参加各级党委、政府组织的援派,以及到基层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组织援派文件为依据,援派期间每年可认定公需科目30学时。不足一年的,按月份比例计算(如援派6个月,则认定15学时)。
(2)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的,以考试成绩通知书为依据,A、B、C级可分别认定当年度公需科目30学时、20学时、10学时。
(3)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的,以考试合格证书为依据,每个考试模块可认定当年度公需科目5学时,累计不超过30学时。
(4)参加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技能竞赛、技术比武、行业性比赛活动或其他种类的学习,以参赛证明为依据,可选择抵扣公需科目或专业科目学时。如选择抵扣公需科目学时,可分别抵扣当年度5(国家级)、4(省级)、3(市级)、3(县级)学时,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抵扣公需科目后,不可重复抵扣专业科目学时。
(二)专业科目折算
(1)参加各级党委、政府组织的援派,以及到基层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组织援派文件为依据,援派期间每年可按专业科目60学时认定。不足一年的,按月份比例计算(如援派6个月,则认定30学时)。专业科目可与公需科目同时认定。
(2)培训进修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批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包括各类脱产、半脱产继续教育培训、进修、研修、专题讲座、学术交流、出国学习、远程教育及其他相关继续教育实践活动,以相关参训证明为依据,按实际学时登记当年度学时,不超过8学时/天。
(3)参加自学考试的,以单科合格证书或学校出具的有学籍编号的成绩单等为依据,当年度可按每门课10学时认定,每年累计不超过40学时。
(4)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折算学时。成果类,包括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或用人单位认可的其他重要成果等。论文著作类,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论文、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出版著作、译著等。以成果著作为依据,当年度每项(篇、本)计10学时,折算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30学时。
(5)参加专家服务基层、职称评审、人事考试阅卷、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重大人才项目评审等活动的受邀专家,以受邀函或通知为依据,按实际工作时间认定当年度学时,不超过8学时/天,往返和休息时间除外。
(6)参加全国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行业公认的国际注册类考试,以考试通过的资格证书为依据,当年度认定16学时。
(7)参加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技能竞赛、技术比武、行业性比赛活动或其他种类的学习,以参赛文件为依据,可选择抵扣公需科目或专业科目学时。如选择抵扣专业科目学时,可分别抵扣当年度30(国家级)、20(省级)、10(市级)、5(县级)学时,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抵扣专业科目后,不可重复抵扣公需科目学时。
(8)参加企业职业技能评价,获得企业首席技师、特级技师、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技能等级证书的,以等级证书为依据,可分别抵扣当年度30、25、20、15、10学时。
(三)其他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人所在单位批准,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可按实际在岗时间折算并认定学时:因公派,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因受伤、患重病,年度内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女职工休产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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