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3-12 09:19:59
》》》东莞新生儿入户办理材料有哪些?
(一)基本材料
1、申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2、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
3、父母一方的结婚证。父母属夫妻关系的提供,验原件。
4、抚养权归属材料。父母离婚的提供以下抚养权归属材料之一:1、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法院调解书,3、法院判决书;验原件。
5、子女出生登记声明书。父母离婚后小孩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或在“i莞家”预约时填写,并经父母双方签名同意。
6、非婚生育说明。属非婚生育(含单亲)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或在“i莞家”预约时填写。
7、亲子关系鉴定。非婚生生育(含单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验原件。
8、户主居民身份证。入户家庭户且与户主关系为非亲属的提供,并注明“已征得户主同意入户,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签名,验原件。
9、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入户父(母)所在集体户的提供,并注明“仅用于办理XXX户口登记业务”,收原件。
10、亲属关系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甚至更高辈分的直系长辈)姓氏的提供;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二)其它情形及需提供的材料
1.1父母双方为家庭户
1、入户方的居民户口簿。验原件。
1.2父母一方为家庭户,一方为集体户
1、入户方的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验原件。
1.3父母双方为集体户,且其中一方或双方为非学校学生集体户
1、入户方的常住人口登记卡。验原件。
1.4父母双方为集体户(均为学校学生集体户)
1、父亲的常住人口登记卡。验原件。
2、母亲的常住人口登记卡。验原件。
3、父亲所在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材料。验原件,或可通过登录中国高等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自行申请打印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4、母亲所在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材料。验原件,或可通过登录中国高等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自行申请打印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5、入户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验原件。
6、亲属关系材料。与入户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1.5父母一方为户籍居民,一方为军人
1、入户方的居民户口簿。随我市户籍的父(母)入户的提供,验原件。
2、母亲的军官(士官)证。母亲是军人且驻地在我市,现申请随母亲驻地登记入户的提供,验原件。
3、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母亲是军人且驻地在我市,现申请随母亲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入户的提供,并注明“仅用于办理XXX户口登记业务”,收原件。
4、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和房产权证编号(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母亲是军人且驻地在我市,现申请入户父母房产的提供;或由申请人自愿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
5、父(母)亲的军官(士官)证。父(母)属军人方因服兵役注销户口前为我市户籍居民,另一方为外市户口的,现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在家庭户入户的提供,验原件。
6、所在家庭户内的户主居民身份证。父(母)属军人方因服兵役注销户口前为我市户籍居民,另一方为外市户口的,现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在家庭户入户的提供;并注明“已征得户主同意入户,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签名;验原件。
7、入户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在家庭户入户的提供;验原件。
8、亲属关系材料。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在家庭户入户的提供;与入户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1.6父母一方为户籍居民,一方为国(境)外人员或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
1、入户方的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验原件。
2、国(境)外一方的身份证件。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员或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的提供,验原件。
1.7父母一方原为我市户籍居民因死亡已注销户口,另一方为国(境)外人员、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身份不明
1、入户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在家庭户入户的提供;验原件。
2、父或母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验原件,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可查询到户籍为死亡注销的,无须提供。
3、国(境)外一方的身份证件。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员或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的提供,验原件。
4、调查报告。父母一方为身份不明的由入户地公安机关调查后提供,无需申办人提供。
1.8父母双方为军人
1、父亲的军官(士官)证。验原件。
2、母亲的军官(士官)证。验原件。
3、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父(母)亲部队驻地在我市,现申请随父(母)亲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入户的提供,并注明“仅用于办理XXX户口登记业务”,收原件。
4、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和房产权证编号(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父(母)亲部队驻地在我市,现申请入户父母房产的提供;或由申请人自愿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
5、入户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在家庭户入户的提供;验原件。
6、亲属关系材料。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在家庭户入户的提供;与入户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1.9父母双方为华侨或一方为华侨、一方为外国人
1、入户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的提供;验原件。
2、父亲的身份证件。验原件。
3、母亲的身份证件。验原件。
4、亲属关系材料。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的提供;与入户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5、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在集体户入户的提供,并注明“仅用于办理XXX户口登记业务”,收原件。
1.10父母双方死亡
1、入户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的提供;验原件。
2、父亲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验原件,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可查询到户籍为死亡注销的,无须提供。
3、母亲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验原件,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可查询到户籍为死亡注销的,无须提供。
4、亲属关系材料。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的提供;与入户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5、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在集体户入户的提供,并注明“仅用于办理XXX户口登记业务”,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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