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3-06 01:21:41
济宁市“婚育户”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场景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婚育户”一件事。
二、联办事项
“婚育户”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包含以下服务事项:
1.内地居民结婚登记预约;
2.户口登记婚姻状况项目变更;
3.夫妻投靠类户口迁移;
4.生育登记申请。
“婚育户”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事项目前只受理山东省内因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后进行的户口登记婚姻状况项目变更、夫妻投靠类户口迁移和生育登记申请。暂不受理未进行婚姻登记预约申请,单独进行户口登记婚姻状况项目变更、夫妻投靠类户口迁移和生育登记的申请。军人、监狱服刑人员、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按原规定办理。
三、服务对象
(一)具有山东省户籍,预约在山东省内办理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的当事人;
(二)非山东省户籍,持有山东省居住证,预约在山东省内办理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仅限申请居住地内地居民结婚登记预约和居住地生育登记申请)。
四、办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取得结婚证;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证件。
五、受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1.双方中有一方为山东省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设区市的任一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或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均非山东省常住户口、但一方经常居住地在山东省的,可以到山东省内的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非军人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除上述规定的军人婚姻登记业务管辖地外,一方为军人,非军人方为山东省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非军人方常住户口所在地设区市的任一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或省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一方为军人,非军人方非山东省常住户口、但是经常居住地在山东省的,可以到非军人方在山东省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当事人持有以下规定的有效证件:
1.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2.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在一方经常居住地跨设区市或跨省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除上述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六、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备注(特殊情况) |
1 | 居民身份证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现场免费复印 | 也可以用临时身份证 |
2 | 居民户口簿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现场免费复印 | |
3 | 照片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现场免费照相 | 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
4 | 山东省居住证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现场免费复印 | 双方非山东省户籍或省内跨市申请的 |
5 | 军人婚姻状况证明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现场免费复印 | 军人提供 |
6 | 军人证件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现场免费复印 | 军人提供 |
7 | 离婚证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数据共享 | 当事人户口簿未变更的 |
8 | 法院生效司法文书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法院判决(调解)的,当事人户口簿未变更的 |
9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原配偶死亡,当事人户口簿未变更的 |
七、承诺时限
当场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各事项办理不收费。办理过程中,因邮寄材料产生的费用,按快递部门收费标准计费收取。
九、结果送达
(一)窗口出件
1.内地居民结婚登记预约,可通过查询申请时的网页获取预约结果,也可以通过接收审核结果短信的方式获取。取得结婚证,须当事人现场办理,现场取件。
2.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公安部门将申请户口登记婚姻状况项目变更当事人的变更申请与民政部门推送的婚姻登记信息进行比对,通过公安户籍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变更婚姻状况。当事人如有需要可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打印当事人户口登记页。
3.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公安部门将申请夫妻投靠类户口迁移当事人的申请与民政部门推送的婚姻登记信息进行比对,由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办理。当事人如有需要可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打印居民户口簿。
4.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由生育登记受理单位的乡镇(街道)卫健部门补充信息,领取纸质生育登记服务手册。
(二)在线查询
方法一: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http://www.shandong.gov.cn/,在婚姻登记服务或者主题集成服务专区中“婚育户”一件事服务中查询内地居民结婚登记预约结果;当事人办理完婚姻登记后,可以查询婚姻登记电子证照和婚姻登记信息。
户口登记婚姻状况项目变更、夫妻投靠类户口迁移事项暂不支持在线查询。
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由生育登记受理单位的乡镇(街道)卫健部门补充信息,通过微信公众号“健康山东服务号”,在“医疗服务”—“便民服务”—“生育登记证”中查询生育登记电子证。
方法二:在爱山东APP首页点击专区,在“婚姻登记”服务或“婚育户”一件事服务中查询内地居民结婚登记预约结果;当事人办理完婚姻登记后,可以查询婚姻登记电子证照和婚姻登记信息。
户口登记婚姻状况项目变更、夫妻投靠类户口迁移事项暂不支持在线查询。
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由生育登记受理单位的乡镇(街道)卫健部门补充信息,在爱山东APP的“服务”—“婚育服务”—“生育登记”中查询生育登记电子证。
(三)邮寄送达
1.结婚登记须当事人现场办理,现场取件,不能邮寄。
2.户口登记婚姻状况项目变更、夫妻投靠类户口迁移事项办结后,当事人可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请以邮寄方式领取居民户口簿。
3.纸质生育登记服务手册需现场取件,不能邮寄。
十、咨询途径
涉及各类事项的业务办理(预约)问题,申请人可分别向民政、公安、卫健部门咨询。
(一)电话咨询
1.内地居民结婚登记预约可电话咨询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
2.户口登记婚姻状况项目变更、夫妻投靠类户口迁移可电话咨询乡镇(街道)派出所。
3.生育登记申请可电话咨询乡镇(街道)卫健部门。
(二)网站咨询
访问山东省人民政府(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府服务平台·山东)http://www.shandong.gov.cn/在“政民互动”栏目页下,点击“办事咨询”进入咨询页面(使用省统一身份认证个人用户登录),找到“留言咨询”图标进行点击,在部门列表中选择“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卫健委”进行网上咨询。
十一、办理渠道
(一)现场办理
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网上办理
当事人可以通过登录“爱山东”APP平台“一件事办理”专区或“爱山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handong.gov.
cn/col/col94091/index.html)“集成办(一件事·一次办)”专区进入“婚育户”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模块进行结婚登记网上预约和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婚姻状况)、户口迁移(仅限夫妻投靠)、生育登记的申请。
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也可单独对户口登记婚姻状况项目变更、夫妻投靠类户口迁移、生育登记事项进行网上办理或到基层公安派出所和卫健部门现场办理。
十二、窗口工作时间
按照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公布的工作时间。
十三、监督电话
(0537)12345。
十四、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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