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3-04 01:23:13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办、局,各县级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国有企业: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医保〔2021〕75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乌鲁木齐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关于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和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乌政办〔2014〕153号)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7〕8号)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一、调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标准
将《关于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和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乌政办〔2014〕153号)中,“同时提高最大额医疗补助金的支付限额,从目前的12万元调整到22万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调整为:“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以下规定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22万元以内的部分按90%支付;22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95%支付。”
二、调整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将《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7〕8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经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后超过大额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按比例给予支付的制度。”调整为:“本办法所称职工大病保险,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合规费用由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按比例给予支付的制度。”
三、调整职工大病保险待遇标准
将《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7〕8号)第八条“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后,超过大额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的个人自付部分,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承担95%,个人承担5%。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不设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合规费用,由职工大病保险按以下规定支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2.8万元以上部分,由职工大病保险给予支付,其中2.8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50%支付;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支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支付。”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他未调整内容仍按《关于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和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乌政办〔2014〕153号)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7〕8号)执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补充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8〕1号)同步废止。实施期间如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2024年1月18日
来源:乌鲁木齐医保局
网址:http://www.wlmq.gov.cn/gk/zfwj/2023/fzf/5588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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