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3-01 01:53:34
一、申请主体
市直、新矿、肥矿用人单位及单位职工。
二、受理条件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
三、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1 份);
2.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核实,留复印件,1 份);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于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原件,各 1 份);
4.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原件核实,留复印件,1 份)。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原件,1 份)。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原件核实,留复印件,1份)。
(4)上下班途中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原件,1 份)。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原件核实,留复印件,各 1 份)。
(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1 份)。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原件核实,留复印件,各 1份)。
四、办事流程
1.用人单位或职工向前台综合柜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递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前台综合柜员对照材料清单,按照材料样本和审核事项,逐项审核递交的申请材料。
2.收取材料时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病历初诊诊断证明三项材料必须具备,不具备不符合接收条件,其它材料,前台综合柜员认为资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的,暂不收取,并一次性告知所需全部资料;资料符合规定的,接收相关材料,打印一式两份接收材料清单,由材料递交人签字确认后,一份放入递交材料中,一份由材料递交人带回。
3.审核查看接收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的,出具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并电话通知递交材料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4.根据需要对工伤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5.出具工伤认定结论,印发后送达当事人。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的,15 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八、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咨询监督电话:0538-6991419
九、办理地点
泰安市市民之家一楼东区社保医保大厅 A21-A28 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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