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2-26 05:11:32
面向本市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单身居民(即1人户申请家庭)。
( 一 )本市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单身居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2.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21年、2022年和2023 年)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 自然年度(即2023年)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4.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5.为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正常生 活,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共同申 请,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居民无法单 独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监护人属于单位、社区居委会或民 政部门等非自然人情形的,由履行监护职责的单位、社区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监护证明后可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
( 二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中,是否具有本市户籍、取 得本市户籍年限、年龄、房产转让年限、商事资产认定等时间计算节点,均为批次受理时间的截止日期(2024年8月2日)。
( 三 ) 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 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 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
( 四 )已取得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含满5年后按上市 交易指导价交由政府回购或已上市转让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 障性租赁房,按规定以折旧方式退房的除外。已申请(含目前已 纳入受理范围、已选房、已入住)非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除按规定退出或退房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
请有意向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家庭详细阅读申请条件,结合自身家庭情况提前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并诚信申报, 未自行提前核实及诚信申报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
( 五 )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1.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
时间安排
1.意向登记:2024年7月8日至7月19日(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3:00-6:00);线上意向登记:2024年7月8日至7月14日(8:00-22:00)
2.公开摇号:2024年7月24日
3.申请受理:2024年7月29日至8月2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一房型建筑面积约4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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