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2-26 12:25:38
申购对象
(一)市直单位和工作单位在台州市区(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的下列人才:
1.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文认定的符合《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全职创新类人才,其中顶尖人才放宽到柔性。
2.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文认定的符合《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创业类人才,创办的企业已正式落地发文,且入选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近三年年产值达到过1000万元以上。
3.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文认定的台州市社会事业领域高层次紧缺人才。
4.2017年5月9日(含)之后全职引进到台州市区企事业、社会组织(事业类仅包含学校、医疗卫生单位、科创平台和科研院所,国企仅包含市属国企、区属国企)工作的正高职称人员(特级技师)、博士,且在台州市区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含)以上。
5.2017年5月9日(含)之后全职引进到台州市区中小学(幼儿园)工作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985”、“211”、“双一流”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且在台州市区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含)以上。
6.其他确需“一事一议”且符合购房资格条件的人才。
(二)上述人才不包含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以及国家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的企业人才,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人才申请购房时须在职在岗,承诺签订购房合同后在台州服务期不低于5年。顶尖人才不受此限制。
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台州市区无自有商品住房(含已办理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的商品住房),2020年9月1日(含)以后无交易、赠与、离婚析产等导致台州市区自有商品住房所有权变更的记录。
3.本人及配偶未享受过我市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优惠政策。
4.未在台州市区单位享受过货币等形式住房补贴者(单位引进人才在退回住房补贴后可参与)或以低于市场价方式购买过单位住房。
5.本人及配偶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备注:在台州市区连续缴纳社保是否满12个月的统计时间截至2024年3月;企业近三年年产值达到过1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年限为2021年、2022年、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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