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2-22 09:08:06
成都最新落户条件(2024年2月20日起实施)
一、符合以下国家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成都市
(一)调动、安置、招录、引进人员
1.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通过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到本市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办理本人入户。
2.中央、本省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到成都市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办理本人入户。
中央在蓉机关、事业单位调动、招录的人员
中央、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的人员
本省机关、事业单位调动、招录的人员
3.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招录到成都市工作的部队文职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入户。
4.本省、市老干部工作部门批准安置的离休干部,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申请入户。
5.因参加工作(含参军入伍、知青下乡、就学)或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出,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成都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退休人员,在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6.在蓉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统招就读的学生。
7.原成都市户籍迁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集体户的毕业生、肄业生、退学生,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无住房的可在原迁出地公共集体户申请入户。
非成都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就学期间父母户口均迁离原籍(设区的市)且一方迁入成都市的,可申请随父或母入户。
8.博士后,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
9.按照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确定的高层次人才,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
(二)军队安置、家属随军人员
1.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成都市的转业军官、复员军官、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入户。
异地安置的转业军官
回原籍安置的转业军官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退出现役证书或预备役登记证,组织、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安置通知书和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复员军官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退出现役证书或预备役登记证,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退出现役证书或预备役登记证,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安置通知书和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2.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成都市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退出现役证书或预备役登记证,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3.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成都市的随军家属,在夫妻双方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未成年子女可单独办理随军入户。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随军报告审批表(团级以上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军官证,任职命令或团级以上任职证明,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或部队营房证明。
4.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成都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配偶和子女,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在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军队离退休干部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退(离)休证,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亲属关系佐证材料(配偶子女符合安置条件的提供)。
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退休证,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联系函。
(三)投靠、收养人员
1.与成都市户籍人员结婚满3年的,在夫妻双方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结婚证。
2.未成年人投靠父亲或母亲的,在投靠人、被投靠人或双方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随父亲或母亲申请入户。
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投靠的父亲或母亲一般应为负责直接抚养的法定监护人。如需投靠非直接抚养方的,父母双方应协商一致到场提交申请。父亲或母亲再婚,未成年人需投靠继父(母)的,负责直接抚养的法定监护人和继父(母)双方应同意并到场提交申请。
投靠父或母的未成年人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父母婚姻存续期间的提供),法院离婚裁定书、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民政部门认证的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父母离异的提供),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声明(非婚生育的提供),亲子鉴定(非婚生育投靠父亲的提供)。
投靠继父或继母的未成年人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和法院离婚裁定书、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民政部门认证的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负责直接抚养的法定监护人和继父(母)的书面声明。
父母系双军人的未成年人,可申请投靠(外)祖父母。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军官证,结婚证或离婚证,父母双方的书面声明,父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父母双方均为我市集体户且无房的,按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未成年人投靠。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需投靠成都市户籍成年子女(含子女配偶)的,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通过购房入户本市5年后,可申请其老年父母投靠入户。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4.被成都市户籍人员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按收养人及其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收养人单位集体户、收养人公共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收养证(捡拾地或收养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
5.父母因工作调动到青藏高原地区,未成年子女因不适应高原气候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回父母原户籍地由成都市户籍直系亲属抚养的,可在本人、父母或被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父或母及被投靠人同时到场提交申请)。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父母到青藏高原地区工作的调动文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不适应在高原生活的病情诊断书,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四)国、境外来蓉定居人员
1.未取得外国国籍回国恢复户口的原成都市户籍人员。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中国护照(已入境),本人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
2.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的华侨。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华侨回国定居证》和中国护照(已入境),注销户口证明(原国内登记过户籍的提供)。
3.取得《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的港、澳地区居民;取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的台湾地区居民。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港、澳居民提供);《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台湾居民提供)。
4.外国人获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注销户口证明(原国内登记过户籍的提供)。
(五)原户籍在成都市的刑满释放人员,可申请恢复户口。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刑满释放、假释等法律文书。
二、符合以下成都市人才引进条件之一的人员,经相关部门认定,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成都市
(一)普通高校研究生学历毕业生、4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毕业生、3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以上均含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取得同等学历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
3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落户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的需在落户地正常缴纳社保。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毕业证,毕业证明书(毕业证遗失的提供),经市人社局验证的“成都人才服务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未通过“成都人才服务码”验证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取得国外同等学历的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清单(大专学历落户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和中心城区的提供),与在蓉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省级社保的提供)。
(二)“天府英才卡(A卡)”“蓉城人才绿卡”持卡人,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天府英才卡A卡(注册地为成都)或蓉城人才绿卡。
(三)经人社部门认定,在成都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45周岁以下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或符合成都市技能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单位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联系函。
(四)其他符合成都市人才引进和激励相关政策的人员,经单位推荐、市委组织部门认定的,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单位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部门认定的联系函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取得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成都市
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规定时限内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本人或直系亲属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单位集体户或申请积分时提交的居住证登记地址所在地公共集体户申请入户。
申请人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入户名单后规定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居住证,居住证积分入户通知单。
四、在成都市辖县(市)、成都东部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和居住的人员,可申请落户上述区域城镇地区
在成都市域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且持有成都东部新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有效期内居住证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上述区域城镇地区。
在上述区域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农村房屋),落户该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落户居住证登记地址公共集体户。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居住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清单(以申请入户之日起上溯计算),与在蓉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省级社保的提供)。
通过本条迁入人员,在上述区域城镇地区拥有多套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农村房屋),可申请户口迁移。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符合投靠条件的,落户被投靠人户籍地址。
在上述区域城镇地区户籍登记和在成都市域范围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均连续满3年(自落户之日起计算),且符合成都市市内户口迁移条件的,可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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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来源,https://cdgaj.chengdu.gov.cn/gkml/xzgfxwj/11979349805215252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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