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时期:
怀孕准备 怀孕 分娩 宝宝0-1岁 宝宝1-3岁 宝宝3-6岁

揭阳特困人员终止供养条件 特困供养退出

来源: 最后更新:24-02-21 07:27:12

导读:揭阳特困人员终止供养条件有:死亡或失踪、具有劳动能力、判刑且在监狱服刑等,具体情况详见正文。

  特困人员终止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的;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的;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

  (四)家庭经济状况不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

  (五)法定义务人恢复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的;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特困人员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照料服务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决定终止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前,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终止救助供养的决定,并从次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的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相关阅读

  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具有广东省户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标签: 人民政府  人员  街道办事处  乡镇  民政部门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jxyuer.com/baike/techan/1788355.html

声明: 本站文章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有异议 请与本站联系 联系邮箱:jxyuer#foxmail.com (请把#替换成@)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合作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 2022-2024 江西育儿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05727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