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2-07 02:48:54
一、工伤医疗费
工伤医疗应坚持“因伤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用于治疗与工伤有关的伤(病)情、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简称“三目录”)”范围内、合理性的医疗项目,有关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如因情况紧急,到就近的非工伤协议医院进行急救(需同时符合“急救”和“就近”的情形,方可在非工伤协议医院治疗)、因出差等原因在新乡市以外发生工伤进行治疗的,待伤情稳定后均应及时转至我市的工伤协议医院继续治疗。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异地转诊转院”“异地居住”等情形,需先提交申请,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25元/天/人。
三、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四、辅助器具配置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首次劳动能力鉴定费
300元/次/人。
六、伤残待遇
注: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正常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
七、工亡待遇
八、有关指标解释及历年标准
(一)本人工资: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基数。
(二)历年标准
九、有关事项
(一)用工单位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符合政策规定的,方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如申领手续审核通过,正常情况下将在申报的第二个月月底时到账,请关注银行发放信息。
(三)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给用人单位,且单位为首次申领或之后单位的收款账户发生变更,请及时提供《新乡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待遇领取账户信息表》;
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给工伤职工本人,请及时开通本人社保卡的银行储蓄功能(到社保卡正面左上角所标注的银行办理)。
(四)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能力鉴定尚未有结论前、工伤保险待遇结清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工伤保险停保手续(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除外)。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停保手续后(退休除外),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不再享受工伤医疗等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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