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1-31 09:18:52
燃放限定时间:
1.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初八7时至24时,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不得燃放。举办焰火活动,需经公安机关许可审批。
2.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区域:
1.国家党政机关驻地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2.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
3.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公路、桥梁、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油库、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变电站、高压线、机动车停车场或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存放木材、油料等物资存放场所及附近区域;
5.医疗机构、敬老院、福利院、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及附近区域;
6.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室内外人员密集场所;
7.森林、林地、草原、草地及其边缘地带和河湖冰面;
8.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层的高层建筑和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以及地下建筑物、在建施工现场等;
9.农村地区大棚、粮垛、柴草垛、沼气池等易燃易爆附近区域;
10.汽车、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上;
11.物流园区、专业市场内及周边;
12.电动车充电站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和自行车棚;
13.地面停车场及集中停车区域、地下停车场及地下空间内;
14.房屋、居民楼的室内及公共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户;
15.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禁限放种类:
1.全域全时段严禁燃放“孔明灯”;
2.严禁燃放无固定轨迹的“加特林”烟花等危险性较大的礼花产品。
燃放安全规定:
1.广大居民要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自觉遵守燃放管理规定,远离禁止燃放区域,选择安全空旷处,严格按照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主动处理烟花残屑和垃圾。
2.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下水井、窨井投射、抛掷;
3.不得对准和指向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喷射;
4.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5.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6.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有监护人陪同。
7.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及擅自转发推广违法烟花爆竹等各类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和引导居民、村民移风易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共同度过一个喜庆、平安、祥和的春节。
监督举报及应急电话:
应急管理:0951-2160550
生态环境:0951-6082265
综合执法:0951-6029422
交通运输:0951-3051819
市场监管:12315
消防救援:119
公安机关: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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