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1-16 12:45:45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剩余时间计算。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租赁合同自行终止。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或个人,实行年度复核和动态管理制度。年度复核工作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街道办或所在单位具体实施。每年12月31日前,街道办或所在单位,要对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或个人,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由街道办或所在单位签署复核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后,继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年度复核不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查后,取消该家庭或个人保障资格,收回住房。复核及退出情况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一. 监督管理
(1)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定期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2)对承租人私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结构、用途及配套设施的,一经发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立即劝阻并责令其恢复原貌,不听劝阻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应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4)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 其他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方案,自行制定本县市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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