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1-16 12:42:31
会。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定期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1)对承租人私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结构、用途及配套设施的,一经发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立即劝阻并责令其恢复原貌,不听劝阻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应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3)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 申请与核准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书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3)户口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4)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或所在地社区、街道办出具的申请家庭经济收入、住房状况,就业情况证明。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需提交房产证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6)大中专院校毕业证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7)申请人两寸彩照两张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各社区负责受理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申请户,社区在20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收入、人口、婚姻等情况调查核实。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予退回,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合格的申请资料统一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初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和个人,可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15日后,向所在地街道办申报。企业、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自建且享受国家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或政府给予一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保障对象的受理按集中申请人员审核办理。
2、初审。街道办事处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保障条件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张榜公示1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
3、复审。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初审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保障条件和街道办调查、公示、核实程序是否规范提出复审意见。对资料不完备、程序不规范、核实不到位的限期补办完善;对手续齐全和复审合格的申请家庭材料,签署复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
4、核准。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各区申请人名单后,通过媒体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间,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接受实名举报。
5、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登记并进入申请人轮候库,轮候期间,申请人收入、住房及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原申请地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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