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1-11 07:20:34
汕头市新引进人才购房补助、住房补助和生活补助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新引进人才购房补助、住房补助和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2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人才,指2023年4月9日后(含当天)引进且首次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人才(含汕头市内出站博士后),2023年4月9日以前已在我市缴交社会保险的且为汕头市内流动的人才,不适用本办法,汕头市内出站博士后除外。
第三条 购房补助适用对象、发放标准、发放条件。
(一)购房补助适用对象为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或引进后获评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国家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省级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
(二)购房补助发放标准: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和国家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每人一次性发放100万元;
2.省级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每人一次性发放50万元。
(三)购房补助发放条件:
1.引进后在我市购买住房(以购房合同为准);
2.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3.人事档案或社保关系已转入我市;
4.引进后无违法违纪行为,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条件。
第四条 住房补助适用对象、发放标准、发放条件
(一)住房补助适用对象为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及以上级别高技能人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制造类企业新引进国家重点大学理工类专业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
(二)住房补助发放标准:
1.博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发放9.6万元;
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发放3万元;
3.高级技师及以上级别高技能人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每人一次性发放4.8万元;
4.制造类企业新引进国家重点大学理工类专业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每人一次性发放2.4万元。
(三)住房补助发放条件:
1.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在我市缴交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交单位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致;
2.属制造类企业新引进国家重点大学理工类专业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的,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用人单位应属国家认可的制造类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人才所学专业应属国家认可的理工类专业(以教育部颁布的专业目录为准);签订劳动合同时人才毕业应未满1年;毕业院校应为国家双一流大学。
3.引进后无违法违纪行为,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
第五条 生活补助适用对象、发放标准、发放条件。
(一)生活补助适用对象为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或引进后获评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国家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省级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二)生活补助发放标准: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人每年150万元,共发放5年;
2.外籍院士和国家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每人每年100万元,共发放5年;
3.省级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每人每年50万元,共发放5年;
4.博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发放4.8万元;
5.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发放2万元。
(三)生活补助发放条件: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国家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省级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人事档案或社保关系已转入我市;
2.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在我市缴交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交单位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致;
3.引进后无违法违纪行为,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条件。
第六条 申报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新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3.新引进人才身份相关材料(身份证、港澳台同胞回乡证或外籍人士护照);
4.新引进人才承诺书(承诺知晓本办法规定申报条件、引进后无违法违纪行为、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条件、无法履行合同将全额退回补助)。
(一)申请购房补助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汕头市新引进人才购房补助申请表;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国家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省级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相关材料,其中,国家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省级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相关材料需经市委组织部审核确认;
3.新引进人才购房合同;
4.人事档案或社保关系已转入我市相关材料。
(二)申请住房补助的还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汕头市新引进人才住房补助申请表;
2.新引进人才学历、学位证书(境外学历、学位应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材料)或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在我市缴交社会保险相关材料。
(三)申请生活补助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汕头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助申请表;
2.属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国家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省级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的,需提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国家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省级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相关材料,其中,国家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省级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相关材料需经市委组织部审核确认;人事档案或社保关系已转入我市相关材料;
3.属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需提供:新引进人才学历、学位证书(境外学历、学位应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材料)、在我市缴交社会保险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报审批程序。
1.申报。由用人单位或人才个人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由用人单位负责确认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印章;
2.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申报材料,提出拟发放补助人才名单;
3.公示。拟发放补助人才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时间5个自然日;
4.审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审核和公示情况,经集体讨论提出审批意见,将意见反馈给用人单位和个人。同意发放补助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接将补助汇至人才个人银行账户。不同意发放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用人单位或人才个人说明原因。
第八条 购房补助和住房补助、生活补助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人才申请购房补助、住房补助、生活补助应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新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国家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省级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自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签订之日满一年起、引进后获评的自获评后满一年起,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进行生活补助申报,一年申报一次。
第十条 人才申请购房补助、住房补助、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根据申请补助时最高学历、职称(职业资格)或身份等条件确定。
第十一条 购房补助适用对象已经领取住房补助的,可以申报购房补助,发放购房补助时应扣除已发放的住房补助。
引进后获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国家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省级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领生活补助,已按博(硕)士发放标准和发放条件领取生活补助的,发放时应扣除之前发放的生活补助。
2017年12月20日(含当天)至2023年4月8日(含当天)期间引进的人才,符合《汕头市新引进人才购房补助和住房补助发放办法》(汕人社发〔2019〕4号)、《汕头市引进领军人才评审管理办法》(汕人社发〔2019〕18号)、《关于印发〈汕头市引进博(硕)士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补助发放办法〉的通知》(汕组通〔2020〕37号)申报条件,但未享受购房补助、住房补助、生活补助的,或已享受购房补助、住房补助、生活补助,尚在资助期内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申领购房补助、住房补助、生活补助。其中国家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申领购房补助、生活补助,已按博(硕)士发放标准和发放条件领取生活补助的,发放时应扣除之前发放的生活补助。
第十二条 新引进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3年服务年限未满自行离职,承担违约责任,由离职时的用人单位负责追回购房补助、住房补助和生活补助。经协商在汕头市内流动的,经本人申请、由流入单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可不退回补助。
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国家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省级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资助期内人才在汕头市内变更单位的,申报由流入单位组织实施;资助期内人才自行离职或流动到外地的,所在单位要及时提交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终止后续补助的发放。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弄虚作假获取补助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追回已发补助,5年内不得享受我市各类人才优惠政策,并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需购房补助、住房补助和生活补助在汕头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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