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1-11 01:44:59
廊坊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的通知
广阳区、安次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廊坊)管委会及所辖各区住建局、民政局、街办处、居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决策部署,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合理配置,科学确定准入条件,实现房源良性循环和高效利用,结合实际优化申请、审核流程,提升工作效率,高质量实施公租房“一证办理”。现将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中心城区常住城镇户籍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
1.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家庭(单身家庭满26周岁),并在中心城区实际居住;
2.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保障的需具有本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申请低收入家庭保障的需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申请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保障的需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
3.申请家庭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单身家庭在30平方米以下),在中心城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
4.申请家庭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商品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者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等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5.申请轮候期间租赁补贴的家庭,需在中心城区租赁住房居住,并有房屋租赁合同和公安部门租赁备案证明。
(二)新就业职工
1.年满18周岁且未婚;
2.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并在中心城区实际居住;
3.申请时在本地工作未满5年且毕业未满5年;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5.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或个人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6.个人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以下;
(三)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持中心城区居住证或者具有中心城区以外乡镇户籍(只限安次区),并在中心城区实际居住;
3.用人单位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社保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5.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未租住公有住房;
6.个人或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以下;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中心城区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转让面积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房产除外);
2.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
3.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包括:双方父母名下在中心城区住房大于各自家庭子女数量的;未列入家庭成员的子女在中心城区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4.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5.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
二、申请审核流程
(一)申请及受理
申请方式为线上申请。申请人登陆冀时办APP,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必要的资料。不便操作的申请人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指导、协助,通过冀时办APP申请。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的家庭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受理,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由企业营业执照注册(非企业的到单位所在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受理。
(二)审核程序
1.初审
按照业务流程,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自收到线上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真实性及家庭人口、户籍、收入、房产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对填报信息是否准确、完整、规范进行全面检查。对于不符合要求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可以退回进行补充完善。
同时,协调辖区各居委会,按照5%至10%的比例,通过入户、走访、查档取证等方式组织调查核实。入户调查要填写《入户调查表》,留存照片或影像资料,走访要做好调查笔录。入户调查材料经街道办(乡、镇政府)汇总后在公租房APP政务端上传。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提交上级审核部门——区住建部门。
2.审核及公示
区住建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利用全省联审联查平台对申请人的家庭房产、人口、婚姻、收入、社保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联审联查信息反馈时间不计入审核工作日)。并将审核结果推送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5个工作工日内对低保、收入等级等事项进行再次确认,出具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区住建部门统一上报市住建部门,市住建部门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在“廊坊市人民政府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按照省厅要求,要做到随时受理,集中公示、集中分配。结合廊坊工作实际,实行每季度公示1次,分配视具体情况开展。区住建部门每季度的第三个工作日,将上个季度符合条件的家庭信息上报市住建部门,由市住建部门汇总后,在本月的10天内协助三区住建部门完成公示。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由区住建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取得保障资格。并由区住建部门录入公租房系统公示栏中,便于申请人查询申请结果。
(三)备案及抽查
区住建部门将取得保障资格的家庭名单报市住建部门备案,由市住建部门登记为轮候对象。市住建部门负责对取得保障资格的家庭进行抽查。
三、申请资料
(一)主要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未成年人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页。
(二)其他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配偶及成年子女为中心城区非城镇户籍的需提交宅基地、自有住房情况证明;
2.申请轮候期间租赁补贴的家庭,需要提供经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
3.新就业职工需提供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单位出具的担保书、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以及申请人父母身份证。
4.外来务工申请人需要提供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5.申请人离婚的需要提交离婚手续(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申请人或配偶有多次婚姻记录的需提交全部离婚手续。申请人如丧偶的,需要提交死亡证明。
6.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患重大疾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和定义的25种疾病)人员,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员,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独生子女、死亡且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公交司机和环卫工人,还应当提供下列证明: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户主姓名应当为申请人或者其配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本市三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重大疾病证明,二级及以上《残疾人证》,本市总工会认定及备案的市级及以上劳模证书,见义勇为事迹的相关证明,本市居委会开具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证明,《军官证》《士官证》《退伍证》、河北省优待证、优抚证件等有效证件或者相关证明,本市公交司机和环卫工人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
四、申请注意事项
(一)申请家庭要如实申报家庭信息。申请家庭或单位不能积极配合受理部门核查的或不如实提供信息的,或经受理部门查实有瞒报、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信息等情况的,由受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按照规定处理。
(二)此前已开展的年度复核工作按照原政策执行。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廊坊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
2023年9月27日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1JSIvfqcDQF9357-mnlB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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