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1-11 01:43:06
廊坊公租房审核程序
1.初审
按照业务流程,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自收到线上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真实性及家庭人口、户籍、收入、房产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对填报信息是否准确、完整、规范进行全面检查。对于不符合要求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可以退回进行补充完善。
同时,协调辖区各居委会,按照5%至10%的比例,通过入户、走访、查档取证等方式组织调查核实。入户调查要填写《入户调查表》,留存照片或影像资料,走访要做好调查笔录。入户调查材料经街道办(乡、镇政府)汇总后在公租房APP政务端上传。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提交上级审核部门——区住建部门。
2.审核及公示
区住建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利用全省联审联查平台对申请人的家庭房产、人口、婚姻、收入、社保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联审联查信息反馈时间不计入审核工作日)。并将审核结果推送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5个工作工日内对低保、收入等级等事项进行再次确认,出具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区住建部门统一上报市住建部门,市住建部门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在“廊坊市人民政府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按照省厅要求,要做到随时受理,集中公示、集中分配。结合廊坊工作实际,实行每季度公示1次,分配视具体情况开展。区住建部门每季度的第三个工作日,将上个季度符合条件的家庭信息上报市住建部门,由市住建部门汇总后,在本月的10天内协助三区住建部门完成公示。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由区住建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取得保障资格。并由区住建部门录入公租房系统公示栏中,便于申请人查询申请结果。
注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中心城区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转让面积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房产除外);
2.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
3.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包括:双方父母名下在中心城区住房大于各自家庭子女数量的;未列入家庭成员的子女在中心城区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4.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5.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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