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1-10 07:28:38
苏州落户单位申报需满足什么条件
【办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历人才,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博士学位,年龄在55周岁以下(“以下”含本数,下同);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学位,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本科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具有大专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苏州就业并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者年龄超过35周岁但不超过45周岁,在苏州就业并依法连续缴纳(不含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6个月。 学历人才所获国(境)外学位应当取得国家教育部认证。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正高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副高级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以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按照对应的职称层级办理。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具有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其中特级技师及以上年龄在55周岁以下,高级技师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二)具有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具有三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年龄在40周岁以下,在苏州就业并依法连续缴纳(不含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3个月。 技能人才所持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上的职业(工种)名称应当在苏州市引进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范围内。
四、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博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在苏州就业并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年龄不受限制。
【受理机构】
符合《办法》规定的,由申请人才落户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根据下列情形提交落户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已在苏州就业的,向所在单位注册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
(二)申请人未在苏州就业但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
(三)申请人未在苏州就业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向拟落户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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