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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 最后更新:24-01-09 01:10:03

导读:东营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升参保人员生育保障待遇。

  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一、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生育保险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两项待遇,具体待遇享受范围根据缴费比例确定。

  (一)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天计发。企业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生育津贴支付天数:正常生育的 98天;特殊情况生产增加生育津贴发放天数,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16周流产的15天;怀孕满16周(含16周)流产的42天。

  (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的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治疗费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由统筹基金按100%比例报销。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生育医疗费用,未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和基本医保报销的,按照女职工住院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的50%报销。

  (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参保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条件执行我市基本医保免责期政策。企业女职工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年后生育的,在单位缴纳当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发放当月生育津贴。生育前参加生育保险,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补支生育津贴期间,参保人员需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

  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女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人员、退休人员、参保男职工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

  二、居民生育待遇

  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实行保底支付政策。参保居民住院分娩,按居民基本医保住院报销政策进行报销,并对部分特殊情况实行保底支付,具体分为以下两类情况:

  (一)参保居民住院分娩三孩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基本医保报销政策计算后,报销额小于3000元(含3000元),且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大于3000元(含3000元),按3000元支付报销待遇。参保居民住院分娩二孩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基本医保报销政策计算后,报销额小于1500元(含1500元),且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大于1500元(含1500元),按1500元支付报销待遇。

  (二)参保居民住院分娩三孩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总额小于3000元的,按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总额100%的比例支付报销待遇。参保居民住院分娩二孩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总额小于1500元的,按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总额100%的比例支付报销待遇。

  三、保障范围

  生育医疗费用执行我 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分娩期间因生育引发疾病、合并妇产科疾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并入住院分娩费用报销;分娩以外的其他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异地住院分娩报销执行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政策,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包含异地就医首先自付费用。

标签: 医疗费用  范围内  政策  参保  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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